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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尚客新天地时尚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尚客新天地时尚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6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尚客新天地时尚店,经营地址日照市莒县浮来中路55号,经营者,尤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尚客新天地时尚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宗昌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