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支行与赵芬、彭海中、彭连中、高元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支行,赵芬,彭海中,彭连中,高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支行,住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刘洪彬,行长。被执行人:赵芬,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彭海中,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彭连中,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高元波,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芬、彭连中、彭海中、高元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海中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岷江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海中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岷江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300.00元、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