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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律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号牌为湘F×××××小型轿车,沿平江县S308线由东往西行驶,行经平伍工业园第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卢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余某)相撞,造成余某死亡,卢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逃离现场。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余某家属及被害人卢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余某家属45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卢某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余某家属及被害人卢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辩护人李律己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也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客观行为;3、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号牌为湘F×××××小型轿车,沿平江县S308线由东往西行驶,行经平伍工业园第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卢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余某)相撞,造成余某死亡,卢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在要他人打急救电话及告诉家人后,因担心被打而离开现场。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余某家属及被害人卢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余某家属45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卢某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余某家属及被害人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请求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收条等书证;证人向某、陈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能积极赔偿死亡被害人家属及受伤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胡平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