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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孙佰斗与纪西排、李桂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佰斗,纪西排,李桂胜,田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孙佰斗,居民。被执行人纪西排,居民。被执行人李桂胜,居民。被执行人田德凤,居民。本院在执行孙佰斗与纪西排、田德凤、李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