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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莱阳永成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永成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莱阳永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法定代表人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升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烟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691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  国审判员 林  文  江审判员 姚  广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翠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