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宿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650号原告宿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奈曼旗,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奈曼旗,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包永胜,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和,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