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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支行与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陈军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兰,女,生于1975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给付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1709元、申请执行费674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的财产本院以(2016)川2021执107号案件予以评估、拍卖���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无银行存款、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属资阳市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为辖区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提供农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公司,目前存各金融机构存款为提供担保业务时缴存金融机构的质押金。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6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先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