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阳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赵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9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阳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时21许,被告人赵阳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弯梁摩托车,由新蔡县涧头乡赵塘村委赵塘行驶至涧头派出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阳赵某某体内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仪器测试单;证人赵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赵某某明知自己醉酒,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置公共安全而不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阳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赵阳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阳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