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69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培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乔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培红,乔宇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532号原告唐培红,女。法定代理人陈连平(系原告唐培红丈夫),住同原告唐培红。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宇华,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培红与被告乔宇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培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培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