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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尚凤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尚凤玉,尚明新,尚建树,尚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尚凤玉,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尚明新,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尚建树,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尚建明,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凤玉、尚明新、尚建树、尚建明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8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尚凤玉、尚明新、尚建树、尚建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执行费395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