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4063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范某离婚;2、婚生次女范海晨由范某抚养。事实和理由:1991年吴某与范某在上海市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范娟,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范海晨,现随范某生活,并就读于庐江县白山镇初级中学七年级。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范某性格暴躁,喜欢赌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双方争吵后曾协议离婚,协议签字后因结婚证丢失未能离成。2014年8月双方为离婚补办了结婚证,但是办证后范某又反悔了。为此,双方自2013年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范某辩称,吴某诉称的关于双方恋爱、登记结婚、婚生二女等情况均是事实,但吴某诉称的范某喜欢赌博及婚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是事实。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吴某与范某于1991年在上海市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原庐江县同大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范娟,现已出嫁并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范海晨,现随范某生活,并就读于庐江县白山镇初级中学七年级。2013年双方争吵后曾协议离婚,协议签字后因结婚证丢失未能离成。2014年8月25日,双方为离婚在庐江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但是补办结婚证后范某又反悔,不愿与吴某离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2013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吴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餐馆打工,月收入2200元;范某在庐江县餐馆打工,月收入1900元。庭审中,吴某称范某性格暴躁,喜欢赌博,夫妻感情破裂;范某称吴某在外有第三者。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吴某与范某虽系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虽然双方婚前了解有所不够,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二女,长女范娟已出嫁并独立生活;次女范海晨随范某生活,并就读于庐江县白山镇初级中学七年级。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虽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加强必要的交流和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但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故对吴某要求与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秀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云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