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顺清与项林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清,项林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顺清,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项林笔,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周顺清与被告项林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0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