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61号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士荣。委托代理人:陈晓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法定代表人:陈道义。委托代理人:徐激、金佳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1元,减半收取11880.5元,由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