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杨松、李霜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杨松,李霜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56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7号天府中心。负责人何刚,行长。被告杨松。被告李霜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被告杨松、李霜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