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巍申请魏存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魏巍,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魏存,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魏巍与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存与被执行人魏巍就履行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