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巍申请魏存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魏巍,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魏存,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魏巍与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存与被执行人魏巍就履行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