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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6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育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海,王育军,王育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6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富海,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金佛院村农民,现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王育军,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王育国(系被告王育军之弟),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海与被执行人王育军、王育国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2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育军、王育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9290元,剩余10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