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张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梁,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卫林,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张卫林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货款53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二、被告张卫林赔偿原告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利息、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未履行,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卫林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25执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