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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8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与刘汉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刘汉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8民初1741号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0088725F。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职务:经理。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城掌鸠河南北路西侧(鸿曦阳光酒店***室)。被告:刘汉州,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阳光尚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诉被告刘汉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以被告刘汉州已履行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建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