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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奉节县磁铁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奉节县磁铁酒吧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31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磁铁酒吧。经营者:蒋卫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奉节县磁铁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夏 川审判员 刘丽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