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潘蕾、刘进、向莉、游翌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29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潘蕾,刘进,向莉,游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潘蕾,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刘进,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向莉,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游翌春,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潘蕾、刘进、向莉、游翌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38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潘蕾、刘进、向莉、游翌春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93209.1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补偿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费6520元并支付仲裁费3895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该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进银行存款53248.37元,查封刘进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平步大道中131号E区K栋501房三分之一房产;查封刘进名下位于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5区北地下室负1层452车位;查封潘蕾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学府路10号15栋402房;查封向莉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30号10栋1104房;查封向莉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华灯街8号1503房(已移送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查封游翌春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27号悦晴轩301房、302房。上述房产均有抵押。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于房产均有抵押涉及无益拍卖,本院决定不予处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9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