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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春飞、刘春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春飞,刘春萍,沈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春飞。被执行人刘春萍。被执行人沈效广。本院在执行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春飞、刘春萍、沈效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和房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