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春飞、刘春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春飞,刘春萍,沈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春飞。被执行人刘春萍。被执行人沈效广。本院在执行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春飞、刘春萍、沈效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和房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