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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某、刘栓玉等与芮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刘栓玉,芮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异5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朱某。法定代理人庞洁。申请执行人刘栓玉。被执行人芮炎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栓玉与被执行人朱某、芮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冻结、扣划被继承人朱万兵名下的银行存款143265.88元,被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现审查完毕。被执行人朱某称,朱万兵与被执行人朱某是父子关系,朱万兵2014年7月22日病故,2014年9月3日、2015年6月9日,北海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政策,分别划拨朱万兵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107192.8元及退役金30360元进入朱万兵的建行北海海城支行的帐户62×××43。2016年7月29日,贵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朱万兵该帐户内的存款143265.88元,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死亡后补发的退役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金,并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本案的被抚养人只有朱某一人,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退役金依法属于朱某一人所有,属于朱某个人财产,因此,贵院的上述裁定上不对的,请求贵院解除对朱万兵银行帐户62×××43的冻结。经审查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芮炎林、朱玉香在继承朱万兵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晋海御园1栋1单元501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偿还19万元及支付利息给刘栓玉,驳回刘栓玉对庞洁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海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朱万兵的建行北海海城支行的帐户62×××43内的存款143265.88元,被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芮炎林、朱玉香是朱万兵的父母,朱万兵与被执行人朱某是父子关系,与庞洁原是夫妻关系,2016年5月6日,朱万兵的母亲朱玉香病故。2013年5月29日,朱万兵与庞洁经本院调解离婚[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332号],调解书确认朱某由朱万兵抚养,庞洁不需要支付朱某的抚养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晋海御园1栋1单元501号房屋归朱万兵所有。2014年7月22日朱万兵病故,2014年9月3日、2015年6月9日,北海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政策,分别划拨朱万兵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107192.8元及退役金30360元进入朱万兵的建行北海海城支行62×××43的帐户。2016年7月29日,本院作出上述裁定,冻结了朱万兵该帐户内的存款143265.88元,该款包含朱万兵所地单位划拨朱万兵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107192.8元及退役金3036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朱万兵帐户内的存款143265.88元,其中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107192.8元,补发朱万兵退役金30360元,该事实有北海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证明所证实。根据继承法律有关规定,该30360元退役金属于朱万兵生前的工资(退役金)调增后的补发,应属于朱万兵遗留财产,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金,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合法财产,所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是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因此,本院作出上述裁定,虽程序合法,但冻结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有欠妥,应予以纠正,中止执行,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朱万兵帐户内的存款143265.88元的其中107192.8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开   群审判员 郑   喜   成审判员 林小娟审判员林小娟书记员 周   美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