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国飞、陈忠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徐国飞,陈忠成,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号。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立元。委托代理人钱伟。被执行人徐国飞。被执行人陈忠成。被执行人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法定代表人徐永达。被执行人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碧徐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玉英。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飞、陈忠成、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隆盛置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新港聚酯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债务20936681.96元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常熟市隆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二、被执行人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徐国飞、陈忠成对常熟市新港聚酯有限公司在(2015)熟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分别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新港聚酯有限公司追偿。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上述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568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0元,被执行人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徐国飞、陈忠成共同负担5646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徐国飞、XX平名下有常熟市绣品弄20号1幢房屋、常熟市黄河路275号501,502,505房屋、常熟市明日星洲19幢1702房屋、常熟世贸·商务中心广场A幢2601、2602、2603、2604房屋,张玉瑶、陈忠成名下有常熟市山湖苑四区18幢房屋、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203房屋、常熟世贸·世纪中心-创梦世纪7幢2101房屋、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2005、B2009,B2012,B2024房屋,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市碧溪镇徐中路8号房屋(丘地号×××),常熟市澳菲纤维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镇徐中路8号(丘地号×××)、8号1幢、2幢、47幢房屋,以上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封,本案暂不宜处置。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938552.6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