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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施利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利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955号原告:施利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原告施利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施利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施利祥负担。审 判 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