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丈八寺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旬邑县金泰佳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6)陕0429执恢2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9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7588元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7588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件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