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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伟与冶秀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伟,冶秀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伟,男,回族,1981年5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州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冶秀虎,男,回族,1981年4月4日出生,现住昌吉州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银江,男,回族,1950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昌吉州昌吉市,系冶秀虎之父。再审申请人韩伟因与被申请人冶秀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韩伟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韩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桂琴审 判 员  庄艳梅代理审判员  加马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玛依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