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强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东楼B10号。法定代表人张济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强,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马强运输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上诉状之时,一审法院即向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限及预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通知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拓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涛审判员 冯明钢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