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世炳与黄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炳,黄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358号原告:冯世炳,男,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黄荣新,男,汉族,57岁,住址:云浮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炳诉被告黄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世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世炳以其已与被告黄荣新自行和解,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费156元,由原告冯世炳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