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汪晓山与王光灿、林斗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山,王光灿,林斗和,张正军,彭潮明,王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067号原告:汪晓山,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灿,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林斗和,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正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第三人:彭潮明,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第三人:王汪平,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汪晓山与被告王光灿、林斗和、张正军及第三人彭潮明、王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件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陈建生人民陪审员 汪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