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370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申校,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玲燕,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宇峰,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邢渊,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冯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宇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