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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盛丹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68号罪犯盛丹松,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营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盛丹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盛丹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2013年12月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4月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盛丹松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丹松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丹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