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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尚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林尚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533号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昌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尚富,男,现年58岁,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尚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衍昭审 判 员  林 琼审 判 员  董光勇代理审判员  苏正华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