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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伍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冯某某,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伍某,女。申请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伍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某某、伍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081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伍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伍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友权执行员  严建明执行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皓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