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明芬、姚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芬,姚亚文,朱明芬,姚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芬,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姚亚文,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朱明芬与被执行人姚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杜建艳人民陪审员 应慧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启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