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1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怀江、陈兰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怀江,陈兰香,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1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75-18号。 法定代表人苏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怀江,男,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陈兰香,女,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街江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怀江、陈兰香、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怀江、陈兰香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潮街12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并提起了评估、询价、拍卖等处置程序。但是该房产暂时未能处置完毕。此外,经本院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46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乔爱民 执行员  苏士军 执行员  展 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