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大有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大有钢业有限公司,潍坊晟太华经贸有限公司,孟凡春,谭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409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被申请人:潍坊大有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徐家村。被申请人:潍坊晟太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东路3号。被申请人:孟凡春,男,1973年5月23日生,住潍城区。被申请人:谭敏,女,1974年10月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2041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