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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瞿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荣,瞿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78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荣,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住富平县城关镇东新街*号。被执行人瞿小亮,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生,住富平县城关镇南韩大街。申请人王晓荣与被执行人瞿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晓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王晓荣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78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