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銮华与亢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銮华,亢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銮华,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亢锦,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亢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亢锦银行存款137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