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袁军与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5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袁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组织结构代码68769954-X。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军,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因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州沃某百货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的进口商为上海进洋贸易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999号,由于涉案产品是进口产品,其食品安全问题在进口时已经经过了行政机关检验,案件移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消费性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迎宾路东侧海印又一城地上第一层及第二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