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与冯光新,曹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曹友雨,冯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866号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南三路文丰广场2#楼负5、6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801769539。法定代表人郑昌安。委托代理人刘敬萍(系特别授权),女,该公司会计,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曹友雨,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冯光新,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友雨、冯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交纳1170元,由原告巫山德和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