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赵本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东205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良才。被执行人赵本成,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赵杰,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鲁春英,女,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合同号为12J0091D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471149元、逾期利息(分别以第24期租金17366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以第25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以第26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以第27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以第28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以第29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以第30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以第31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以第32期租金16218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14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