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道银,张开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道银,张开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96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1109-1110室,组织机构代码71788306-6。法定代表人徐小波。委托代理人颜清,女,汉族,1991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十六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69908926-3。法定代表人刘道银。被告刘道银,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开情,女,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双桥区。上列原、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华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开情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威特华银公司之间编号为22-03915-0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壹台激光切割机(厂牌:迪能;规格型号DNEl530FCBD,机号:1503119166,含税总价值:人民币56万元);3、判令被告威特华银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合计人民币7万元以及迟延利息人民币3425元(迟延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实际迟延利息计算至拖欠租金全部清偿日止);4、判令被告威特华银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刘道银、被告张开情对被告威特华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辩称,租金已全部补齐,当时与原告沟通是过年期间,经济不好,我方回收比较困难,在我方没有收到起诉状前后共向被告支付9.5万元。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威特华银公司签订编号为22-03915-0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享有所有权的一台激光切割机(厂牌:迪能;规格型号DNEl530FCBD,机号:1503119166)租赁给被告威特华银公司使用,双方约定如任一期租金或其它约定之费用,或各该期租金或费用之任何部分到期仍未支付者,即被认为拒绝付款与违约。迟延后之给付,应自原定之给付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计迟延利息。签订合同时,被告应依租赁事项约定,以现金支付手续费及首付款,向租赁物出卖人深圳迪能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视为被告代原告向出卖人支付之货款,并与本条被告应付首付款相冲抵。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告得主张被告威特华银公司违约并无需通知或履行法定程序,得解除本合同,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收回租赁物,并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1.乙方对本同项下的任何一项给付,到期未依规定给付。租赁事项中具体载明:原告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为56万元,租赁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每一个月为一期,共24期。合同租金总额为447200元,第1期至第8期,每期合同租金25000元,第9期至第16期每期租金19500元,第17期至第24期,每期租金11400元,同时,被告威特华银公司支付购买租赁物首付款168000元。同一天,原告与被告刘道银、张开情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道银、张开情就被告威特华银公司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威特华银公司交付一台激光切割机,被告代原告向深圳迪能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168000元,被告按时支付第一期租金25000元,2015年10月20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5000元,2015年12月4日支付第三期租金25000元、第四期租金5000元,2016年2月23日共支付欠付的第五期、第六期租金50000元,2016年3月2日支付欠付的第六期租金20000元,2016年4月1日支付第七期租金25000元。因被告欠付租金,2016年1月5日,原告给被告发出了一份《催款函》,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7万元及延迟利息3036.1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威特华银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本案中,被告威特华银公司未如期支付租金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在原告催告被告威特华银公司支付租金后,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了原告诉求中的全部租金,且被告还代原告先期支付了所购机器设备30%的货款,作为租金的一部分,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尚不具备,对原告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如期支付租金,按双方约定被告威特华银公司应按年息20%支付迟延利息,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止2016年3月2日,被告支付完了原告诉请的欠付的租金,被告威特华银公司应支付迟延利息5030.56元(具体见附表)。被告刘道银、张开情自愿对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5030.56元;二、被告刘道银、张开情对被告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7元、保全费3687元由被告深圳市威特华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道银、张开情承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力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鑫(兼)书记员 黄 厚 人迟延利息表基准日 2016-4-19 租金期数 合同各期租金 应缴付租金日 实际缴付租金 实际交付租金日 延迟天数 迟延利息 第1期 25000 2015-7-30 25000 2015-7-29 0 0.00 第2期 25000 2015-8-30 25000 2015-10-20 51 708.33 第3期 25000 2015-9-30 25000 2015-12-4 65 902.78 第4期 25000 2015-10-30 5000 2015-12-4 35 486.11 20000 2015-12-4 20000 2016-2-23 81 900.00 第5期 25000 2015-11-30 25000 2016-2-23 85 1180.56 第6期 25000 2015-12-30 5000 2016-2-23 55 763.89 20000 2016-2-23 20000 2016-3-2 8 88.89 合计 5030.56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