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王振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王振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70号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肖寒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爱华,该行职员。被告:王振塘,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诉被告王振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3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