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洪炳壬诉被告陈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炳壬,陈祖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562号原告洪炳壬,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440XX19。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财,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450XX38。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炳壬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薇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