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9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5日,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