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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9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5日,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