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永与蒋丙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蒋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1425执保755号申请人:杨永,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蒋丙勇,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杨永与被执行人蒋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蒋丙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丙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