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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永与蒋丙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蒋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1425执保755号申请人:杨永,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蒋丙勇,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杨永与被执行人蒋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蒋丙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丙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