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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贝斯特(宁波)压力表有限公司、许久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贝斯特(宁波)压力表有限公司,许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异46号案外人(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天元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贝斯特(宁波)压力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天元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许丽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久新,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贝斯特(宁波)压力表有限公司、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久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对案外人(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