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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喻顺先诉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顺先,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143号原告:喻顺先,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莉,遵义市汇川区山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地标14楼。法定代表人:聂朝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喻顺先诉被告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顺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顺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300元由原告喻顺先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仁伟人民陪审员  周义福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