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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褚金凤、侯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金凤,侯保民,邹海涛,陈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110号申请人:褚金凤,女,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南开大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侯保民,男,193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邹海涛,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陈震,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褚金凤与被申请人侯保民、被申请人邹海涛、被申请人陈震、被告天津中海贸海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宝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褚金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保民、邹海涛、陈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褚金凤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保民、邹海涛、陈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