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娟、谢社明、仝拴艳、刘均平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娟,谢社明,仝拴艳,刘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雒林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晓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冯家咀村。负责人孙钰,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凤娟,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组**号。被执行人谢社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仝拴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谢社明之妻。被执行人刘均平,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瓦厂街。宝鸡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娟、谢社明、仝拴艳、刘均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代偿借款本息3104497.55元,诉讼费15818元。本案执行费33604元,合计3153919.55元(未含其他利息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民权 百度搜索“”